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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附性法”
张昌义
《金陵法律评论》
1987,(3)
在国内流行的众多形式逻辑教材中,大多有一小节论述“附性法推理”。笔者认为所论很不严密,把“附性法”归为演绎推理系统缺乏科学根据和实际意义。许多教材中举出了下面的例子:“蚂蚁是动物,所以,大蚂蚁是大动物。”然后,作了如下的说明:“前提中‘蚂蚁’和‘动物’是从属关系,附性后的‘大蚂蚁’和‘大动物’是全异关系,所以该附性法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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