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法律   5篇
  2024年   2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1篇
  201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感情法益自19世纪末的谱系演变表明,援用哲学、心理学的既有成果尝试定义感情,或立足于法益论的基本立场预设可被保护的感情类别,并非妥当的方法论路径。基于感情背后是否存有可回溯至宪法的基本权利这一立场转换,"不真正/真正感情保护犯"的二元筛查架构当为可行的思路。据此,"何种感情值得刑法保护"不应是一个预先判断的命题,感情应为个人或社会法益亦非是一个前置性论断。死者虔敬感这一既往被认为具有社会属性的感情法益可被证伪,其实质在于公民生前人格权的辐射保护;英雄烈士所承载的社会集体感情虽为共同价值观之表征,但在我国刑法第299条之一中仅作为依附于逝者人格权的罪责增量。安全感法益本身亦与社会秩序无涉,而是经公民的意思形成自由之受益权功能最终到达国家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2.
张梓弦 《法学》2021,480(11):70-85
我国既往观点对于牵连犯的赢弱说理致使部分学者渐次转向了牵连犯取消论的立场,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29条的修正使得牵连犯的问题再一次进入解释者的视野中.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域外国家及地区不存在牵连犯这一概念的事实并不直接彰显其本身的谬误;取消牵连犯后的替代方案亦会致生更为严重的疑障.基于科刑一罪的法理,"纯粹结果犯"原则上不与其他罪名存有牵连关系,仅可于"举止关联犯"中筛查牵连犯的证立.至于立法者将本应为数罪的情形拟制为一罪的缘由,也可视为是对部分罪名中存疑的刑期设置的一个婉转回应.  相似文献   
3.
<正>一、导言:沉寂中的骚动众所周知,日本的刑事立(修)法,自其现行刑法于1907年颁布伊始至20世纪80年代泡沫经济的崩溃为止,历经了相当长时间的沉寂期。其间,虽悉数有过约10次的小幅修正,但此等修正实为“只更其表而未变其里”的细节增补。一如部分学者所言,“日本的刑事立法如金字塔般沉默,遂判例则如斯芬克斯像一般,傲然矗立于金字塔之前”。((1))之所以会存在这一形象的描述,除日本于彼时极度吝惜对于刑事立法资源的大幅动用这一事实外,  相似文献   
4.
不同于德国刑法第23条第3款,日本刑法并未将不能犯作为未遂犯的子项加以对待,而是从根本上排除了不能犯的可罚性,并认为在不能犯的情形下并不存在实行行为的着手。于是,在不能犯论这一领域,日本刑法理论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在同样不存在实害结果的情况下,以何种基准和方法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与日本相同的是,我国刑法也否定了不能犯的可罚性以及不能犯这一情形下的实行行为的着手。据此,在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必须着眼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来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时,有必要从客观的层面对不能犯论加以探讨,这正是不能犯论的日本路径于我国的借鉴意义之所在。  相似文献   
5.
既往观点大多认为,继续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但无论将这种继续性的行为理解为作为、不作为或拟制的实行行为,均无法契合行为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本文旨在表明,继续犯的本质属性在于结果的继续,其区别于状态犯的关键在于,二者分别揭示了刑法中两种不同的结果观:前者指代以同一法益侵害/危殆化状态的时间更新为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而后者指代以法益状态的质的变化历程为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基于此,向来被归为继续犯的持有/支配型犯罪的举止判断,则有待再度审视。为避免不当的“思想处罚”,于此类犯罪中应先行筛选出可将结果向之归属的、作为归责关联起点的举止形态,继而在个案中逐一审查相关举止是否具有担负起行为之名的实体。此时,不应将“持有”等术语笼统地转译为作为或不作为,亦不应在持有/支配型犯罪的领域例外地肯定“状态责任”。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