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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制度,两者既有共同之处,亦存在着很多差异。为了厘清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多个角度对两者的联系、区别及其冲突与协调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张美榕 《时代法学》2011,9(2):116-121
1980年《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为国际间儿童诱拐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国际方法,该公约在1997年7月1日之后继续适用于香港,并经转化为香港法例第512章《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对于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适用的案件,适用《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而对于非公约调整的案件,则适用普通法规则。为了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在香港得以更好地施行,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02年4月29日作出了《国际性的父母诱拐子女问题报告书》。2009年10月,政府当局对《国际性的父母诱拐子女问题报告书》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3.
张美榕 《时代法学》2006,4(1):109-113
至今为止,在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尚无相互执行判决的安排。近日以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相互执行商事判决》建议安排进行进一步的研讨,以期推动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商事判决的法律机制的构建。根据2005年9月内地与香港就此一事项举行的会议,内地与香港已经就建议安排中的绝大部分议题达成了共识,由此可以预见该建议安排将在不久的将来在内地与香港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4.
促成两岸建立正常完善的司法互助关系,已成为保障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迫切需要。鉴于两岸政治因素这一根本障碍,两岸民事司法互助的展开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相互执行,关系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终实现,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价值的实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程序和环节。在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2条及其相关规定,是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在执行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实务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并获得了很多宝贵的实务经验。在我国香港地区,依据《仲裁条例》第2GG条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以外地方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香港地区获得执行,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目前我国香港地区法院还没有执行我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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