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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不同服务、火车晚点得不到损害赔偿、退票的规定显失公平等问题是铁路客运合同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铁路运输经济的发展。要改变现状,就必须放开铁路运输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完全的市场竞争。并且要及时修改和完善《铁路法》,把晚点赔偿责任等纳入立法体系,使《铁路法》在保障公共运输安全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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