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法律   2篇
  1996年   1篇
  1995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张荣彦 《知识产权》1995,5(1):17-19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条文中引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这一抽象的概念。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所述的“技术人员”不仅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即通常所说的“充分公开”的参照对象,而且也是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的参照对象,正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2节所述:“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  相似文献   
2.
张荣彦 《知识产权》1996,6(6):31-33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往往会碰到这种情形:一份权利要求书中,除了包括一项有关某个零部件的独立权利要求之外,还包括了一项或多项含有该零部件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换句话说,申请人除了想对其所发明的某一零部件进行保护之外,还想对使用了该零部件的某些产品进行保护。这类申请往往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为了便于理解和讨论,人们便假想了如下的一份权利要求书: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