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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将董事对公司机会的利用作为例外,事由包括公司拒绝、公司无能力及其他情形,该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则在于公司知情并做出了选择。在公司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以对该规则进行推演,适度扩大可以利用公司机会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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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将董事对公司机会的利用作为例外,事由包括公司拒绝、公司无能力及其他情形,该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则在于公司知情并做出了选择。在公司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以对该规则进行推演,适度扩大可以利用公司机会的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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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5日,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华航空公司”C1611航班,在由台湾飞往香港的途中在澎湖海域不幸失事,造成台湾同胞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台湾“华航”班机失事原因确定是在“高空解体”。资料显示,该机在正常飞行途中,突然于三万英尺以上高空瞬间裂为四块。①事件发生后,台湾“华航”副总经理张良士称“华航”已于26日成立了理赔小组,待家属自澎湖返台后,择期进行协商。“华航”先期给每位罹难者10万元新台币慰问金。张良士表示,失事原因不会影响理赔金额。“华航”将以4年前的大园守难的理赔金额为基础进行赔偿(大园空难赔偿金为每人新台币1000万元,约合30万美元),也就是每位受害人获得不少于30万美元的赔偿金。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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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我国突破性地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着一定问题,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分析,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及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理想化的功能在于既能弥补消费者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又能对消费者的精神利益起到一定的抚慰和赔偿的作用,同时还能对侵权者起到惩罚、威慑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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