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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市场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①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而日趋活跃。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企业、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获得资金来源的重要借贷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加上法律漏洞和一些长期积累的问题叠加显现,民间借贷纠纷日益突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前,亟需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以法律规制为主的综合性监管体系,规范民间借贷的合理发展。民间借贷的现实境况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具有浓厚的传统渊源,在我国早期社会就已存在。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相似文献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相似文献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法院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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