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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相似文献   
2.
竞业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但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却未有明确规范;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中补偿约定不明、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补偿时的违约责任争议不断.应当通过立法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约定予以确认,允许约定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对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完善,明确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  相似文献   
3.
彭小坤 《法人》2004,(2):96-98
国企员工所创造的财富将作为国有资产作价转让,因此,出让方在获得股权转让收益的同时应当在其收益范围内对创造新增价值的员工进行适当补偿,进行该收益的再次分配。  相似文献   
4.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体系中劳动者预告解除权和随时解除权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由的权利,但相应的解除制度在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或提供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后进一步加剧了内在矛盾。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应当在特定条件下适当让渡预告解除权,同时也应当调整原有的服务期违约金制度,并以避免权利滥用为原则适当限制随时解除权的行使,以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5.
浅析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竞业限制影响企业劳动者就业权的充分实现,因此应当对劳动者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立法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规定存在法律冲突,且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应允许经济补偿双方约定标准、取消法定下限,禁止预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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