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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0年5月原告刘莲媛与其兄刘啟新(系被告刘 炳勋之父)对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广胜街2号的房屋 9间进行析产。原告刘莲媛依据析产结果分得此房屋 北屋3间,1990年5月21日原告刘莲媛办理了房屋产 权证书。后原告刘莲媛考虑到被告刘炳勋家中人口较 多,同意被告刘炳勋在原告获得产权的上述3间房屋 内继续居住。1991年被告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房屋实施 拆迁。1991年11月10日房地产公司拆迁处(甲方)与 刘炳勋(乙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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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冷卓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9,(4):99-101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因其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无与伦比的技术可操作性而成为最佳的社会关系调整器,但法律在创制、运作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也存在着固有的内在局限。要使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得以良性运作,需要法官养成独有的法律思维;面对法律冲突,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回避法律冲突,能够在冲突的缝隙中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履行审判职能;法官要援用法律原则和精神、社会习惯,以及学理,运用法律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将司法意图潜移默化到具体的案件中,体现司法意图,实现法官裁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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