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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因精神损害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逐步增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哪些诉讼请求应按精神损害赔偿立案审理,哪些诉讼请求不属于精神损害,应另行立案或不立案,仍存在意见不一,界限不清问题。精神损害是法律术语,指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他人(包括法人)名誉和人格尊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  相似文献   
2.
原告:李某,女,17岁,某场农工。被告:王某,男,33岁,某场农工。 1988年5月30日下午,原、被告同在一处放牧各自的奶牛,被告因中午喝了酒,对原告说:“你给我看一会!”原告默许。于是便席地而睡。一会儿被告的奶牛进入他人麦地,原告上前撵牛时被抵倒在地,牙齿出血,精神恍惚,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神经综合症”,住院14天,共花医疗等费用456.75元。原告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经过审理,对该案的责任承担有五种不同意见。即: 1.根据民法通则127条之规定,被告是该动物饲养人,应对该中造成之损害负全部责任。 2.原告接受被告之委托,是该奶牛的管理人对造成自身的伤害,应自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程序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民事案件类型不同,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分别规定了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这三种程序虽然同是第一审程序,但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及特点。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这两种程序都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而特别程序只能对特殊类型案件适用,和普通程序相比较,它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及特点。所谓特别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或者说,它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的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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