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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建筑装饰设计这一类型的创新,具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等不同保护方式。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方式具有一定局限性,采用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建筑装饰设计则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建筑装饰设计包括平面图纸类、建筑单体类和建筑构件类装饰设计。对于室外和室内建筑装饰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不同的视图提交要求。  相似文献   
2.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外观设计专利权易与其他知识产权发生竞合与冲突,尤其是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商业外观的商标权和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等。伴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进展,上述权利竞合与冲突的问题日益严重。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相关知识产权之间亦存在一定差别,需要在权利客体方面有所区分。借鉴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的法律经验,只有法国给予完全重叠的保护,其他国家均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方面与其他知识产权加以区分。我国应当进一步明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边界,将纯属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之外,例如服装设计、书籍封面设计、动画形象设计、建筑设计、小摆设;将纯属商标权保护的标识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客体范围之外,例如在实用功能或形状结构上没有新创造的商品包装盒(包装袋、包装瓶)、店面装饰装潢;对实用功能或形状结构有新创造的设计,可选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否则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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