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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清飞 《法学》2024,(4):17-32
科学划分央地立法权限是我国国家立法体系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技术作支撑。既有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技术是,地方立法主要以地方性事务为标准,中央事务采取排他性列举技术,设区的市地方性事务主要采取概括式列举性技术,对权限争议和地方越权立法行为通过立法监督技术予以规范。在既有的法律技术下,导致央地立法职责同构下立法权限不清,地方立法事项中决定性与执行性事项难以区分,对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事项的治理,均为地方立法面临的难题。应当根据国家治理的法律逻辑改进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既有法律技术,通过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明确地方性事务标准,改进央地立法规则治理技术和立法监督技术,完善央地立法权限划分法律技术,同时探索发展新的法律技术,化解制约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的结构性问题。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私权法律时代的到来,而《物权法》中公示公信原则则是为物权的安全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本文便针对物权法中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安全保护性,探讨了这种保护的对象及其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的行使也不可避免,但在地方权力行使的同时我们对这种权力的属性却没能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使得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关系很难理清,进而我们现在所进行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配置就具有某种盲目性。在我国,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一样都是在统治权力的权属与权能分离过程中治理权力行使的体现,只是两者的分工不同而已。为了使人民更好地行使统治权力,必须合理地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这种权力配置在静态上要求职权法定;同时,由于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这种权力配置还要求动态的权能配置的法治化和权力行使的正当化。因此,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的应然状态就是通过静态的权限划分和动态的权能配置实现权力行使所指向的特定目的,而不至于陷入实用主义的泥沼。  相似文献   
4.
《法律的概念》一书在试图进行一种不带任何论证目的的描述性分析的同时,却无时无刻不被功利主义这一幽灵所萦绕。那么,鉴于功利主义的人性预设的价值判断,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划分的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命题就需要重新检讨检讨的过程折射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自由主义悖论,进而开放出了法律实证主义在自由主义传统下如何处理功利主义与个人自由间关系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的人文精神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积极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既是每个公民的应有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这其中,关注现代法治进程、参与立法讨论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的讨论正是在这样一个基本的共识下进行的。物权法讨论者纷纷从自身的学科特点与研究旨趣出发,对之进行了颇有深度的探讨。本组笔谈也从不同侧面表达了对这一主题的一些探索性观点。需要提及的是,笔谈的形成得到了张文显教授、姚建宗教授的诸多关心与指导。本次笔谈的编者,在此谨代表各位作者向两位教授表示由衷的感谢。笔谈各篇文章所列的观点由文章作者本人负责。  相似文献   
6.
新一轮的地方试验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并且主要是地方政府在进行选择性试验。地方政府的选择性试验出现了无权试验的地方机关在试验、而有权试验的地方机关却鲜有试验的法治悖论。造成这一法治悖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职权错位。在法治框架下对地方选择性试验进行规制,要改变决定权与管理权二分以及人、财、物三分的权力划分方式,代之以权责相适应并以民众权利为导向的地方职权法定新模式,确保地方的选择性试验依法并在地方的权能范围内进行。  相似文献   
7.
物权的人文主义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内蕴的对人之为人的承认、尊重与关切的人文精神,不仅是物权的应有之义,而且亦应在实然层面上即有关物权的法律中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8.
9.
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之所以迟步不前,主要是因为我们在事关收入分配改革的一些根本问题上认识不到位而难以为改革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因此,要有效推进改革就需要顶层设计。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化实践中就是如何以理念和原则为指引来设计合理、有效的分配制度。在采取两次分配的情形下,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初次分配法律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既需要顶层的实体设计,又需要顶层的程序设计。顶层的实体设计既要考虑理想状况下初次分配的市场属性以实行一种应得正义观,又要结合转型过程中我国的社会现实以使这些实体性正义标准能够在制度实践中有效推行。顶层的程序设计主要是通过程序保障分配主体参与到初次分配实体性标准的确立过程中,进而使分配主体形成一种稳定的分配预期。  相似文献   
10.
直面经济全球化,马蒂基于欧洲的视角,一方面反对美国式的独白式普遍主义的霸权性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也反对四分五裂的消解普遍主义人权的努力,而给出了一种欧洲式的共同体下的世界法.这种世界法预设了一种普遍人权,这种普遍人权既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预设与论述之间的内在紧张,更为重要的是其预设本身就缺乏一种正当的对人之为人的生活样态的关注的理据.因之,在全球化下,对普遍人权的基础与正当性需要作出一种新的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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