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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的现行指示交付制度下,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之时不能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同时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过大,便捷交易的目的也不能实现。指示交付须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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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效合同认定应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本丈以合同效力理论、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为研究视角,论述无效合同认定适用诉讼时效观点存在的理论弊端与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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