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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旷涵潇 《法人》2020,(4):48-50
随着我国当下社会家庭结构、人口寿命和私有财富处分观念的巨大变化,隔代财富传承——财富拥有者跨过子女直接向孙辈及以下晚辈亲属转让个人财产的现实需求愈发迫切。因财富传承具体方式不同,最终接受财产的孙辈及其后代可能成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受益人。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正在审议的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隔代财富传承目前只能通过特定情形下法定继承和遗赠实现.  相似文献   
2.
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纠纷在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我国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内容既包括资产收益权、管理性权利等基本权能,也包括处分权。婚姻法与商法规范在夫妻共有股权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前者强调夫妻双方“一致意见”,后者要求由公示方行使股权。将不同行使主体、条件和内容进行组合,行使效果存在明显区别,其中公示方擅自处分共有股权的法律效果引发了较大争议。商法和婚姻法规范既有交集也有差异,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规范竞合。为解决夫妻共有股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更精细化的规则:第一,在公示上实现商法与婚姻法兼容;第二,在管理权行使上,商法规范具有特殊性,应当优先适用;第三,在行使处分权尤其是公示方擅自处分股权的问题上,婚姻法要求的夫妻一致意见具有特殊性,应当将商法与婚姻法综合运用以完善现有规则;第四,针对公众公司股权行使应保障商法优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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