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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法律,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程序和硬性的制度约束,因此,这项职权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一直以来重视不够,认识缺位,职能虚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为新时期地方各级人大依法行使重大决定权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也为徘徊观望的地方人大行使好这一职权理清了认识,开拓了思路.各级人大要牢记使命,恪尽职守,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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