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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权(指担保法所称的抵押权。下同)的行使,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受清偿而依法处分抵押物的行为。一、行使抵押权的要件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而抵押权的行使则是实现抵押权的主要步骤,是抵押权的主要效力。行使抵押权必须符合以下法定要件:1.抵押权有效存在。行使抵押权实际上是对抵押物进行处分,这种抵押权必须存在并且有效,否则不能处分抵押物,抵押权也无从行使。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给付义务,即债权人未受清偿,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行使抵押权,以…  相似文献   
2.
易显书 《政法学刊》2002,19(6):55-57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一审量刑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先裁定维持原判,然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刑,以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但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刑不仅不是对“上诉不加刑”等法律原则的遵循,反而是对这些法律原则的破坏,加上本身亦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该司法解释因而应当被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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