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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侦查权的属性乃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故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机关并不冲突。各个国家或地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相去甚远,意图通过法律移植的方法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中剥离出去,改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另行成立的机构行使,很可能水土不服。并且从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问题主要是独立性弱、侦查措施匮乏,对此可通过实行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等方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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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制衡中的检察权定位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在对目前流行的几种检察权定位问题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现行几种学说的逻辑错误,并进而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具有特色的独立监督权的分析,揭示了我国这种本土资源的源远流长和可资利用性。然后以现代控制论的观点对独立监督权进行了进一步的合理性分析。通过充分的论证得出结论:现代法治的基点在于分权制衡,各国家各民族应当结合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来决定各自合适的分权的权数。检察权属于独立的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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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呈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5):146-154
通过对监督一词的本源、含义及监督权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在我国的萌生、发展的历史的基础考证,独立的监督权从分到合再到分的历史发展过程得到揭示,其职能和特点得以明晰。通过对当前我国大陆和台湾的监督权现状的历史定位,发现目前大陆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相比于自秦朝以来二千多年的监督权历史,正处于较弱的历史时期。上述考证,从某种角度回应了学术界诸如监督权是居高临下的权力、谁来监督监督者等命题和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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