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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7年5月19日,A市B区法院应原告甲公司的申请,对被告乙公司的4000吨煤予以诉前财产保全。5月21日,B区法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财产案,李某担任审判长。6月11日,李某接受被告请吃。6月13日,李某未认真审查被告提供的担保单位的实际担保能力,即将诉前保全的4000吨煤予以解封,且未将解封情况通知原告。解封当天,被告就开始低价恶意销售。1997年10月29日,B区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450吨煤(折合人民币109.08万元)。等原告甲公司申请执行时,诉前保全的4000吨煤已被被告销售一空,担保单位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B区法院追加了被告乙公司的债务人和担保单位的股东等作为被执行人,至2000年6月21日,已执行并交付给甲公司57万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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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缓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交付工作不规范,考察流于形式,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应当通过严格执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检察机关对缓刑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等措施,切实改善执行工作,并应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社会矫正法》,使该项工作切实走上法制化、专门化、规范化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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