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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茂林  罗璐 《公安研究》2002,(11):21-21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曹茂林、罗璐来稿指出,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不允许和限制监外罪犯外出经商的规定亟需修改。按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  相似文献   
2.
按照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县级公安机关允许”。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对公安机关监管活动进行监督考察中,发现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罪犯出县(市)打工经商的越来越多。如2002年6月,某县级市在期的监外罪犯有369人,其中,缓刑265人,剥夺政治权利78人,管制4人,暂予监外执行8人,假释14人。在上述监管罪犯中,就有41人外出县(市)打工经商,已占监管总数的11%。  相似文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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