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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今年1至4期分别发表了关于法的本质问题的八篇讨论文章,即李茂管的《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张宗厚的《法学理论必须变革和更新》、杜飞进和汪永清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学》、郭宇昭的《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杜道夫的《论法的本质》、陈桢的《生活之树和法学理论——法的阶级性及其他》、蒋立山的《法是对多元利益的不平等确认——法律阶级性问题浅谈》和张清贵的《论法的本质》。这一期刊发的两文章是朱华泽、刘升平的《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和王福祥的《也论法的本质》。热诚欢迎广大读者就如何进一步深入探讨法的本质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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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对我国地方立法权的丰富和发展。它不仅在根本性质上区别于目前港英政制下的立法权,同时也区别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它是具有新的内容,体现“一国两制”,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的政治体制,带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新的地方自治的立法权。 Ⅰ.立法权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在近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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