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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主导:《基本法》对香港政府体制的民主安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孔武 《岭南学刊》2008,30(1):117-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计了行政主导的政府体制以落实港人治港,然而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有各自不同的民意基础。由于选举方式和政治团体的参与程度的差异,立法和行政的关系没有理顺,行政主导的政府体制受到挑战。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导入在香港政制发展进程中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夯实行政主导的民意基础,加强行政与立法的良性互动,保障香港民主制度的顺利过渡。  相似文献   
2.
就我国宪法文本而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种规范性表述,而非描述性表述,其中蕴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表明"以人为本"已经以实证法形式上升为国家理念,为我国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政和人权理论与制度奠定了坚固的基础.我国宪法中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其理论基础和核心内容.从比较法来看,如果说西方实证宪法和宪政理论肯定"人的尊严"构成了人权的核心,那么在我国,"以人为本"则构成了人权体系的宪政基础.  相似文献   
3.
财政立宪主义论纲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李龙  朱孔武 《法学家》2003,88(6):96-105
财政立宪主义是一种关于国家和人民之间公法上财产关系的理念与原则,涉及赋税、财产征收以及预决算等政府的一切财政行为.财政权问题既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又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财政立宪主义在我国历史上有其萌芽形态,并对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产生了很大影响.财政立宪主义对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其基础理论和核心内容,西方实证宪法和宪政理论都肯定“人的尊严”构成了人权的内核。人的尊严是人权宪法保障的哲学依据,是人权生长的原点,是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种规范性表述,而非描述性表述,其中蕴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表明“以人为本”已经从实证法形式上升为国家理念,构成了我国宪政制度建构的根本,是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政和人权理论与制度的坚固基础。  相似文献   
5.
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律性制度.目前学界认为,公民因信访所受有之利益并非源自其应有权利,而是一种非法律上之合法利益,即反射利益.从考察信访制度及其规范目的之历史演变、比较研究世界其他国家类似制度,特别是日本的"苦情处理"制度入手,对信访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法秩序体系中的定位从法理学的角度作了全新的阐释.  相似文献   
6.
抵抗权观念是西方宪政传统的重要基础之一,和自然法观念互为表里,但它常被误解。从历史实证维度来看,抵抗权与自然法理念共荣;从分析实证维度来看,抵抗权难以制度化为人权的法定形态;从价值分析维度来看,抵抗权观念在宪政秩序中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7.
财政立宪主义:论题、命题与范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期编发的一组文章,主要围绕财政宪法学的各个层面展开讨论。公共财政问题在当代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已经引起广泛关注。然而,从宪法学角度探讨这一问题却不多见。同时,在宪法学领域分工日益细致过程中,财政宪法学主题的提出也应时而生。本组笔谈中的前两篇论文侧重于对财政宪法学理论框架的描述,澄清了目前对该学科的误解,但作者的思考路径各有差异。第三篇则通过对预算法律说的辨析,提出预算在我国宪法中并不认为具有法律性质,但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后两篇则对税收原则进行了宪政解读,当然观点和论证有很大不同。由此,从学科到具体问题,财政宪法学的轮廓渐渐清晰。  相似文献   
8.
论"以人为本"的宪法涵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孔武 《河北法学》2005,23(2):68-70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修宪观,以人为本不仅禁止国家权力侵犯人的尊严,而且要求国家积极保障个人有尊严地生存、发展的条件.从历史上考察,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当代有着崭新的内涵,与传统的人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亦涵盖了西方宪政史中"人的尊严"的理念,其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确立国家最高价值在于人权保障的观念.  相似文献   
9.
有关纳税人权利话语的实践性议论和法律议论唤起了法学方法论的觉醒,但关于纳税人的权益如何构成一项公法上主观权利或宪法权利的争辩并没有被认真对待。如果直接从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切入,再加以层级化的结果,可以将之分为:自然权、宪法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律权利三个层次,税法上的纳税人权利的主观公权利性质似乎没有疑问,但是宪法层次的纳税人权利面临着法律实践和理论的困难,在宪法解释学意义上所谓“纳税人基本权利”也许可以解释为宪法基本权利和纳税义务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朱孔武 《理论探索》2005,2(6):143-146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小康社会”到“和谐社会”,反映了我国发展道路的探索过程。和谐社会的发展模式必需内化为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追求,也就是“和谐社会”的法规化。因而必须探询其宪法基础,即和谐社会的“入宪”问题。和谐社会的宪政要义在于人权的优先性及其民主框架,其制度的建构在于人权保障的不断实践和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制度的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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