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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的鲜明特点,并不是其分则有多么与众不同,而是在于有一个从分则中提取并独立成编的总则。人类社会也许不存在永恒的价值,法典所蕴涵的法律技术才是最宝贵的东西。我国在继受德国模式制定自己民法典时,应更加关注其技术成份,而淡化其价值色彩。通过对民法总则建构技术的深入研究,发现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权利在总则的建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成为总则得以确立的关键点。三种范式各有特点,彼此独立而又相互联系。三者结合在一起,对民法典实施着体系强制。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应然结构亦应缘此而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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