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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将自由贸易区称为"境内关外"所引起的谬误结果 人们通常认为自由贸易区1(以下简称"自贸区")2属于"境内关外",即处于"国境之内关境之外"的区域.将自贸区称为"境内关外"特殊区域的文献与观点不胜枚举.但从海关法的角度,此类说法都是不对的.如按这一思路,将产生以下三项谬误结果: 错误一:对自贸区的海关法地位的理解错误.一般认为,关境是一国海关法适用的地域.3如果自贸区处于"关境之外",海关法就不能适用于自贸区.  相似文献   
2.
日本单一窗口构建属于"单一系统"模式的成功典范。自1978年启动第一个电子通关系统——空运NACCS系统开始,通过30年的努力,分三个阶段实现了以海关NACCS系统为核心系统的单一窗口。在其构建过程中,NACCS的核心系统功能,领导机构与运营主体以及立法先行、动态修订的单一窗口法律保障是其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分析日本单一窗口的构建进程可以发现,解决单一窗口的瓶颈与障碍不在于电子技术,而在于制度构建与机构整合。强有力的单一授权领导机关,单一窗口制度构建的思维转换,制度改革与机构整合的法律化,这三项内容是单一窗口得以顺畅有效运作的重要支柱。  相似文献   
3.
正主要基于美国相关立法及美国诉Intrigue公司案的分析从海关法的角度看,自由贸易区并非处于"境内关外",而是属于"境内关内"的区域。美国通过立法规定和司法诠释将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性质明确确定为海关密切监管的区域,并授予美国海关在区域内广泛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边境执法权。为将我国自由贸易区建成法律环境规范、贸易便利、监管高效的具备国际水平的贸易自由区,可参考美国相关立法及美国诉Intrigue公司案的司法阐述,建议我国重释自由贸易区的海关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明确授权海关在自贸区内实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原已存在的立法空白又导致许多新问题的产生。这些问题表现为:边境保护客体范围难以适应边境保护的需要、保护程序单一以及对利用边境保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缺乏规制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需要提升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立法层级,进一步完善边境保护制度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以期能更有效地抑制知识产权进出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5.
盖然性理论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中并未得到普遍的承认,但为了适应高科技发展及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准确、及时、合法、公正的要求,本文尝试通过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及盖然性理论的分析,希望得出在当今电子证据广泛运用以证明案情的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理论适用的科学性与必然性。  相似文献   
6.
自1951年《暂行海关法》实施后的近六十年来,我国将海关法归属于行政法的认识从统一明确向多元模糊转变,对海关法性质的表述趋于多元化。为了保障海关立法与执法的正确性,必须对海关法性质的认识予以方向性的把握。通过对我国海关法多元化的发展过程探讨,并将当代海关法立法价值取向、法律关系、调整与救济方式等与经济法比照分析,可以认为,我国当代海关法以行政法为性质起点,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转变成为经济法的典型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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