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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不少民经案件的原告在起诉时,直接将第三人,特别是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状中列出,法院受案后也直接向第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并迳行开庭审理。这一做法显然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并时常会导致原告滥诉第三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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