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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包括直接营利目的和间接营利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间接营利目的,需要进行宏观上的、整体上的考察,不能以某一个别"行为段"存在非营利性而认定整体行为不存在营利目的。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具有间接的营利目的。把"以营利为目的"修改为加重量刑情节既可以加大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力度,又可以实现区别对待,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因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要素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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