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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观点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解释已经不符合互联网时代背景的基本语境,在以“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虚假交易”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互联网灰黑产业链已经形成的今天,应当通过解释重新激活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种针对全体财产的犯罪,而不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可以将生产经营的范围扩大解释为业务;破坏并不仅限于对生产资料的物理毁损,只要造成他人的业务无法开展并由此导致整体财产损失即可;有必要将“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解释为一种消极的动机,而非积极的动机;“其他方法”的解释应遵循同位解释规则,但应以保护法益以及实行行为的本质为解释的指导原理。  相似文献   
2.
当前一些企业合规监督案件存在结果式的考核验收模式,引发合规监督流于表面、合规整改流于形式的担忧和疑虑。对此,要坚持第三方监管组织深度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开展过程性监督的定位,以深度监督推进有效合规整改,将合规考察结果作为对涉案企业作宽缓处理的基础。要厘清合规监管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完善行政监管机关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管组织的履职评价、动态管理等机制,督促其更加履职尽责。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将令状主义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令状主义背后所体现的司法审查精神、对公权力的制约思想以及人权保障的理念值得在诉讼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中贯彻。在侦查程序的构建中,应将令状主义作为解释的指针之一。对于令状主义的例外情形应当进行限缩解释,否则将导致令状主义的空洞化,紧急处分说可以作为这种限缩解释的基本依据。作为先行拘留与扭送对象之一的现行犯,在刑事诉讼法上应做统一理解。从紧急处分说出发,预备犯原则上不得作为现行犯处理;对于"正在实行犯罪"这一要件的解释,必须同时具备现行性、明白性、急迫性,对于明白性的判断应坚持事前判断与事后判断的对应原则;对于"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这一要素的解释,应同时具备时间与空间上的接近性。  相似文献   
4.
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是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志处分其个人法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存在于被害人内心的一种心理状态。这样的话,在被害人同意之有效性的认定上,就不能仅仅从事后判断被害人是否认识到了其个人法益的存在状况,同时还必须事前判断被害人的同意行为是否违背了刑法上的容许规范。支撑法益关系错误说的违法论立场是结果无价值论,从这一立场出发,被害人同意被视为纯粹的主观心理状态,当且仅当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被放弃的法益时,同意归于无效。从兼顾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内容的违法二元论出发,应当将被害人同意理解为被害人的“行为”,参照违法二元论的犯罪论体系,被害人最终是否对于自己做出的同意行为及其所导致的结果自我答责,应当对同意行为进行行为归属、结果归属以及责任归属。因此,当被害人发生法益关系错误时,只是作为对于同意行为进行客观归属时所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可以将被害人同意视为在从行为人的行为导向结果这一过程中的介入因素,当无法对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进行主观归属时,可以将背后的行为人视为间接正犯,从而将责任归属于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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