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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晚清变法修律以来,学界多批评传统州县司法的主要弊端是行政兼理司法和与此相关的非专业化司法,现在发现了大量反映传统司法实际运作的司法档案材料,此种观点有了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事实上,从传统中国州县司法的实际运作来看,其重点是查清案情和进行判决,起决定作用的是“常识”而非“专业知识”,而且“常识”才是传统地方司法所真正需要的。这种“常识”包括了“律学常识”、官员“伦理常识”和“地方性常识”等部分,从而具有浓厚的主观性、地方性和个人化特征,使得传统地方司法更依赖于官员个体。从司法独立和专业司法的眼光来审视传统是一种时代错位,它忽略了制度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对应关系,既不利于学术研究,同时也回避了建立现代司法体系的真正阻力所在。  相似文献   
2.
东周以降,礼崩乐坏,君、师分离,士阶层出现,“得君行道”观念随之产生。孔、孟认定道尊于势,不能得君,则以明道自任,道即为赋予礼以内在道德上的根据,彰显其仁心,其治道之重心在礼。战国中晚期,“势”观念勃兴,尊君思想张扬,荀子在“道”与“势”之间游移,因要尊君,遂将礼外在规范化,在治道上礼法并重。战国末期,成为思想界主流的法家,将尊君推到空前高度,因得君之切而牺牲了行道之实;因尊君而尚法,其法治沦为君主“治”臣下和人民的工具。先秦时期,士阶层从强调“行道”逐渐转向“得君”,与治道从“重礼”向“尚法”之演变大体一致。  相似文献   
3.
比附援引制度作为传统中国重要的法律规则补充手段和法律运用技术,主要功能是在确定刑的法律体系中维持具体个案的情罪均衡,但究其精神实质,它与“断罪引律令”紧密相关,都是帝制中国的君主为了更好地兼治“吏”、“民”而使用的有效法律工具,是传统帝制法治的一体两面.其中,“断罪引律令”是正面,是主要面;比附援引是反面(还包括“不应得为”),是辅助面.  相似文献   
4.
近代中国宪政之路曲折异常,这跟议员们风骨每况愈下紧密相关。议员们风骨之有无、多少,跟其思想背景紧密相关。晚清资政院议员能将传统儒学信仰和法政新知较良性结合,故能在议事时充分表现其风骨;民初以降,儒学不再是信仰之源,沦为章句记诵之术;经移植而来的法政之学对议员们来说仅仅是"新知",而不能提供新"信仰"。如何让民意代表保有信仰?如何让整个社会在权势之上、权势之外自有其独立的是非信念?这是反思近代中国宪政历程所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5.
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晚清司法改革缘何而起 ?这是一个讨论已久 ,同时也是意味深长的大问题。作者将其眼光聚焦于“领事裁判权”上 ,并由此出发对晚清司法改制的历史背景进行了考察分析 ,以其掌握的历史资料对其立论进行了严肃谨慎的论证。大胆地作出了“晚清司法改革的主因在于领事裁判权问题”这个结论。作者实际是尝试从一个方面展现文化冲突的历史事实 ,阐释外部文化和制度对于固有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冲击可能造成的深刻后果。明确这样的问题 ,无疑对我们今天的现实很有提示意义  相似文献   
6.
7.
20世纪上半叶中国学习西方法卓有建树,基本形成了近代化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尽管也有这样那样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些成就的取得,原因之一就是与一批高素质的法律干才分不开。这些法律精英的生成,固然与当时的留学热有关,但更多更重要的还是取决于国内的法律人才养成机制。从司法实  相似文献   
8.
东周以降,礼崩乐坏,君、师分离,士阶层出现,“得君行道”观念随之产生。孔、孟认定道尊于势,不能得君,则以明道自任,道即为赋予礼以内在道德上的根据,彰显其仁心,其治道之重心在礼。战国中晚期,“势”观念勃兴,尊君思想张扬,苟子在“道”与“势”之间游移,因要尊君,遂将礼外在规范化,在治道上礼法并重。战国末期,成为思想界主流的法家,将尊君推到空前高度,因得君之切而牺牲了行道之实;因尊君而尚法,其法治沦为君主“治”臣下和人民的工具。整个先秦时期,士阶层从强调“行道”逐渐转向“得君”,与治道从“重礼”向“尚法”之演变大体一致。  相似文献   
9.
清末民初关于设立行政裁判所的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启成 《现代法学》2005,27(5):163-173
本文集中梳理了清末民初围绕设立行政裁判所所引起的长期争议:在晚清主要集中于传统的都察院与新式的行政审判院之关系,民初则主要围绕是选择参照西方的一元制还是二元制来建立我国的行政审判模式这个问题展开的。权力分立观念是行政诉讼之前提,行政诉讼则处于司法和行政两种权力边界之上,判定其性质究竟是以司法权为主还是以行政权为主的问题实际上才是争议存在的真正原因,也是近代中国选择行政法院设计模式的主要思想因素。  相似文献   
10.
从衙门到法庭 清末民初法庭建筑的一般观念和现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启成 《中外法学》2009,(4):49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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