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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务中。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发生无法可依情形。鉴于此,笔者通过梳理债务加入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后果,甄别与债务加入相似法律制度,对债务加入进行深入研究,以此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借鉴。一、债务加入的基本概念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现象。[1]我国理论界把债务加入认定为广义债务承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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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托运人对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及时提取负有默示担保义务,承运人有权向缔约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托运人不能预先知晓提单背面条款,无权选择接受与否,仅凭提单托运人的记载及持有提单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承运人就订立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实际托运人对收货人目的港提取货物没有协助或保障义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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