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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垒 《河北法学》2012,30(9):43-49
信赖保护在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和废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行政主体在撤销或废止授益行政行为时必须进行利益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信赖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我国行政许可法首次规定了信赖保护,标志着我国已经关注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比较粗糙,特别是在信赖保护的方式、利益衡量、救济以及程序保护等方面还存有缺漏,因此,必须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2.
李垒 《法学论坛》2012,(2):85-90
行政行为的附款包括条件、期限、负担、负担保留以及废止保留等类型。信赖保护在行政行为变更或消灭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信赖保护对于附款行政行为是否依然适用则依附款类型的不同情形而异。比例原则是判断附款是否违法不当的重要标准,其不仅在附款形式的选择方面,而且在附款的实质内容方面,都有其具体的运用。当附款违法时,相对人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应是提起课予义务之诉,请求法院依据附款违法类型采取不同的权利保护方式;而不是以附款与主行政行为是否可分为标准来决定是否采取单独撤销附款之诉的权利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3.
李垒 《政治与法律》2012,(4):140-149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为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在《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有专门规定。该条将授益行政行为分为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和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对于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存续保护,对于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财产保护。然而,《德国行政程序法》采取此种分类方式是否合理,值得怀疑。在撤销的时间效力方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撤销效力既可溯及既往生效,也可面向将来生效,原则上由行政机关依受益人信赖保护状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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