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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4):22-23
任何民事纷争都是因为权利而起的,而权利具有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严格和神圣的性质,所以在解决民事纷争时应充分保证实现这一点,但现行民事诉讼中强调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纷争,这使权利不能得到圆满的尊重与保护,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程序法的严格配合保障,调解其实是法律文明水准不高的产物,它不仅使权利不能被严格保护,而且不利于树立高度的法律观念。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调解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当事人间的和解(也和法官调解作用有关),西方的和解首在追求效益最大化,而中国的调解倾向则基于中庸之道,违背了法的理性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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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海洋油污风险的国际立法和民间协议中,已经建立了系统的强制社会责任机制、自愿社会责任机制、再分担社会责任机制,以及国际选择分担机制、国际多层分担机制、国际分担强制执行机制。这些机制建立、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社会本位和世界本位思想,已成为当代海洋油污立法的基本原理。本文认为,我国应以这两个原理为指导,尽早加入油污基金公约;及时修改《海商法》,增设油污损害赔偿专章,统一海洋油污的法律适用和赔偿限额,创设强制保险额度、油污基金征收标准与CLC1992、IOPC Fund挂钩的联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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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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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受益人主观过错对返还不当得利的利益范围有影响,但不影响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备受争议的许霆案和梁丽案被错误定性为犯罪,根源在于他们认为不当得利受益人主观有过错时不能成立不当得利,进而将受益人有过错的不当得利与侵权相混淆,并最终将受益人行为定性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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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加征关税已经成为国家间贸易摩擦的重要形式。自2016年以来,美国不断增加对中国加征关税的额度,加征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多样化。美国加征关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分为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和国家安全例外三大类型。美国加征关税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运用存在长期冲突,根源在于美国加征关税立法上确立的美国法优先原则,这将对今后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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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组织自2002年起统一在我国大幅收取THC的事件,反映了我国国际海运业严重的垄断问题。是否给予国际海运业反垄断豁免,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大局。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当以保护货方利益为原则,不应对国际海运业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对班轮公会、协议联盟和海运经营者集中等垄断形式进行研究,也得出我国不应当给予国际海运业反垄断豁免的结论。我国应当坚定货主大国立场,加强对国际海运业垄断结构和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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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保全的有关规定设立之初是为了满足海事诉讼的需要,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仲裁程序.且仲裁程序下的船舶保全,因可能涉及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及各个国家对仲裁与法院权力的不同分配而较之诉讼下的船舶保全更为复杂.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关于仲裁程序下船舶保全的规定并不完善且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对有关困境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修改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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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石油化工货物运输的迅速发展,污染遇难船避难救助事件日益增多,沿海国是否给予避难准入对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决策应当依据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规定,但是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污染遇难船的无害通过权与沿海国对环境污染的干预权是矛盾和冲突的,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对此问题也没有明确约定。我国应当尽早建立起明晰统一的污染遇难船避难准入制度,以促进通航合作、保护我国作为海上石油进口运输大国的船货利益,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