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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那些无事主或案发时事主未报案的案件需要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辨认,通过辨认制作现场辨认笔录,用它来代替现场勘查笔录,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欠妥,理由如下: 勘查与辨认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不同勘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实地观察、调查和了解,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一种诉讼活动。依据勘查所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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