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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实施近两年,人民法院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围绕家庭教育令进行积极探索,督促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推动法律规定落地见效。但是,由于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和抽象、家庭教育属于“家事”的观念依旧根深蒂固、面对家庭教育这一新工作领域准备不足等主客观原因,人民法院在适用家庭教育令过程中存在实际适用范围较窄、前置审查程序不完善、内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实施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家庭教育令的实践困境,要求对家庭教育令的定位做出抉择,应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规范细化义务履行内容、增加实操性,完善法院作出家庭教育令的审查程序,推动建立家庭教育令的履行监督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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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在民法典颁布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当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即创设了违约方可请求解除合同的规则。①此后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约方可以在特殊情形下以司法方式请求解除合同,该规定似对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其在具体适用中似“犹抱琵琶半遮面”,并未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具体有以下问题:首先,如何区分法律上与事实上之“不能履行”?是否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制度?二者是否具有相互替代关系?其次,“履行费用过高”应如何判断?当非违约方进行替代履行时,违约方是否应支付替代履行的费用?最后,“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合理期限具体应如何认定?同时,在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亦存在解除时间与违约责任认定不统一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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