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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如果男方腰缠万贯,以买卖婚姻为手段,以达玩弄女性之目的,男方就不是买卖婚姻的受害者,而是将妇女视为商品、严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加害人。如收受方将买卖婚姻非法所得的财物或彩礼退还,也不应退还给有明显过错的加害人,否则,他会视婚姻法为儿戏,继续用同样手段去玩弄异性。故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03条、第134条第3款之规定,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2)对买卖婚姻情节较轻,或婚龄较短、确给男方造成严重困难的,可让收受方酌情返还一部分。但收受方无返还能力则不应令其全部返还,以防妨碍婚姻自由,或者再次造成买卖婚姻。  相似文献   
2.
为正确地处理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问题,笔者谈点管见。一、被抚养的子女年龄段的划分被抚养的子女,可粗划为两个年龄段,即哺乳期内的子女和哺乳期后的子女。 (一)哺乳期的划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医学常识,哺乳期以年为宜。有的地区哺乳时间较长,故哺乳期可适当延长至1年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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