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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今,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承担行政任务,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职能。如何构建私人行政的责任机制是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情境下当代行政法面临的新课题。美国对私人行政可能引发责任缺失给予的回应是严格设定私人行政应受司法审查的受案标准,包括公共职能标准、紧密关联标准、行政强制标准,审慎地将公法规范拓展适用于私人主体。我国新《行政诉讼法》关于私人行政的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以借鉴美国"公共职能"标准对其进行再造。只要私人主体行使传统上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对外作出权利义务处分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建构私人行政的责任框架,应坚持传统与非传统的责任机制并举,平衡和兼顾私人行政的责任与收益。  相似文献   
2.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强制拆迁或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造成原告难以就其损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适当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和进行合理的司法裁量,而不是通过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李年清 《学理论》2013,(23):125-127
现代行政,一项行政事务的完成,往往是由一个多阶段的行政过程构成的。先行行政行为的违法是否会连带地导致后嗣行政行为违法是一个在行政法上有意思的命题。从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理论、诉讼时效、纠纷解决成熟性角度考量,会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性连带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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