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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 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在总体肯定该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度理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2.
实务中对过激言辞招致的侵害不能主张防卫的认识过于武断,对过激言辞应予解构,保留部分场合紧急防卫的权利.受“单纯语言规则”的启发,在认定过激言辞是否构成充分挑衅时,应当慎重.基于“合法不需要避让不法”的理念,明知侵害即将来临而积极备仗的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对于在该问题上的司法不统一现象,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加以解决.在防卫意思要与不要的问题上,应坚持二元无价值论的立场,坚持防卫意思必要说,但对意思内容予以必要限缩,只要具有防卫认识,并具有与此相对应的心理状态,就可以认定防卫意思,即便在认识之外具有攻击的意图.  相似文献   
3.
合规计划的效度之维——逻辑与实证的双重展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对传统企业犯罪预防模式的反思,以及企业责任形式的转变,尤其是文化责任、结构性疏忽的采用,企业合规计划(CorporateComplianceProgram)得以产生并蓬勃发生;对于合规计划的效度问题,实证研究缘于方法论的缺陷,难以达成一致结论;从实证转向逻辑思辨,合规计划对于企业及其职员过失犯罪具有显著作用,而对于故意犯罪,则应区分犯罪主体;对于一般企业职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作用,但对于企业高层职员则难见成效;基于对合规计划及其成效的分析,文章提出选择性借鉴的观点,增加激励机制,严厉刑罚,同时避免合规计划的过度适用引起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来我国群众性治安事件频发,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以及今年闹的沸沸扬扬的家乐福事件等都引起国人瞩目,一方面展示了中国人的凝聚力,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严重扰乱了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相关部门必须重视群众性治安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的扩大和性质的转变和演化。  相似文献   
5.
6.
刑事合规制度改革试点的阶段性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性质上讲,合规考察具有负担性,不能轻易在个人犯罪案件中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共同决定了,重罪案件不宜适用合规相对不起诉程序.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再犯可能性两个角度讲,漏罪或行政违法都不是绝对排除合规相对不起诉程序的因素,但其划定了合规考察案件的罪名范围.在程序路径上,暂缓起诉协议路径暂不宜采用,但其功能可以被"刑事合规协议""合规监管协议""合规承诺"等实践方案所替代.检察建议后置模式对于合规的激励作用较小,可以适用于罪行极其轻微的小微企业犯罪案件.量刑激励是促进企业合规的重要方式,因合规与刑罚的内在关联,即便是非试点单位也可以践行这种合规激励方案,但量刑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能滥用量刑激励制度."挂案"清理与合规激励的双重目的可以通过"存疑不起诉+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企业合规检察意见"的组合方案达成.  相似文献   
7.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法院的参与。实践中,法院也确实以多种方式参与了合规案件的处理,但法院的参与方式需要理论建构。在定罪程序中,未来公司犯罪的司法应当注重组织体责任论与传统理论的融合,这不仅更符合责任主义原则,还可以激励企业合规。与此同时,需要合理甄别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在量刑程序中,需要注意把握合规计划对量刑的调节限度,注意避免罪责评价错位问题,并慎重对待审判程序中的合规监督考察。在不起诉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参加听证会的方式参与轻罪不起诉程序,使听证程序更为科学合理;在重罪不诉的问题上,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还是未来的立法,都应当慎行。即便要确立重罪不诉制度,也应当同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以约束可能滥用的诉权。  相似文献   
8.
李本灿 《清华法学》2024,(1):134-153
通过归纳总结域外相关立法、学理不难发现,刑事合规无非是旨在推动企业自我管理的刑事法制度工具。从这一概念出发再来审视我国的刑法分则体系可以发现,刑事合规已经通过不同方式呈现在单位犯罪以及业务关联性渎职犯罪之中。以现行制度为观察对象,可以归纳得出,当前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呈现如下特征:以前置法合规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法定危害结果出现为原则,危险创设为例外;以具体领域内的个别化立法为原则,缺乏一般性罪名;新罪名的设立以国家监管资源有限且利益关涉重大为前提。沿着这一思路,可以大致预见刑事合规分则立法的未来方向:第一,不宜设定一般意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合规条款;第二,在个别领域内,可以通过“完善迷途知返条款”“在关涉法益重大,问题频发的领域,确立相关企业的刑事合规义务”“强化间接规范的合规激励效力”等方式,一方面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合规激励功能,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刑事合规分则体系。  相似文献   
9.
李本灿 《现代法学》2023,(2):139-157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形成了诸多经验:在程序选择上,可以充分挖掘现有的程序资源。尤其要强调的是,在相对不起诉程序中,轻罪一律不诉的观点不宜接受;在程序衔接上,侦查阶段启动合规监管应当谨慎,行政机关的参与亦应有边界;在效果延伸问题上,应当着力实现个案合规到行业治理的延伸。试点中的突出问题是:犯罪主体与合规考察对象错位;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纠缠不清;重罪案件轻缓化处理规则不清。在合规考察对象问题上,单位犯罪条款缺失类型的个人犯罪案件有实施合规考察的空间,单位意志缺失类型的个人犯罪案件不宜实施合规考察;在合规方案的选择上,专项合规概念应予以抛弃;在重罪案件轻缓化处理问题上,宜尽快构建明确、规范的轻缓化规则。  相似文献   
10.
刑事合规制度具有显著的实体与程序互动特征,实体一元与整体诉讼、实体二元与分离诉讼存在逻辑上的联动关系。无论从学术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操作以及合规推动力的角度讲,实体二元制都不值得提倡;无限制的程序分离方案不仅理论基础薄弱,而且可能过分干预市场经济自然运行,使市场丧失资源重新配置的机会,更可能导致替罪羊现象泛滥等诸多问题。倡导组织体责任论并不意味着对实体一元制的放弃,在坚持一元制的前提下,也可以沿着组织体责任论的方向理解单位刑事责任。关于完善刑事合规立法,在坚持实体一元制的前提下,可以适度修订刑法,将“合规影响定罪和量刑”作为注意规定写入刑法;在坚持程序整体诉讼的前提下,可以适度修订刑事诉讼法,设立轻罪范围内的涉单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严重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作为例外。与此同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等关联性制度也应同时调整,以维持立法的原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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