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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潇洋 《法学论坛》2020,(3):104-111
凡是以股东表决权行使为标的的债权协议均为表决权拘束协议,其在实践应用中具有不同的形态与功能。对表决权拘束协议进行规制,不仅需要将其从不同合同类型中识别出来,更要厘清不同形态背后差异化的规制目的与法律对策。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共同构建了规制体系,三者各有侧重:合同法提供了概念与规则基础;公司法进行了组织价值与规则的填充;证券法通过其合并规则应对义务的规避,解决形式与实质的不一致问题。三者不可偏废:合同层面的纠纷解决不能脱离组织的特殊性而抽象地适用合同法规范;证券特别规制的妥当适用,也无法脱离其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范与概念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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