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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新《刑诉法》确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可对符合要求的不法未成年人决定不予起诉,实现司法处遇非犯罪化。该制度关涉到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司法权力的制衡,然而,学界缺乏对其存在根基的理论支撑。实际上,刑罚机能及标签理论为未成年人司法处遇非犯罪化提供了理论依据.由检察机关决定未成年人司法处遇非犯罪化也是我国的现实选择。因所附条件的义务属性,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生效不需以审判机关的同意为前提。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教育主义为根本导向,但我国所参照的模板大多为以诉讼经济为导向的域外缓起诉、暂不起诉等相关制度。由于与制度模板价值导向的重大区别,虽经系列改造,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在帮教措施、考察措施、资金保障、配套制度等方面仍有许多不足,影响了该制度教育功能的发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以教育主义为核心,通过帮教措施的运用、异议权的保护、强制手段的克制等办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可以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应以马乐案为契机,认真评估马乐案的情节,必要时激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长远来看,彻底解决老鼠仓犯罪的量刑问题,还需"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经比较发现,域外类似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适用范围几乎不作限制,进行社会调查均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前提,社会调查均由专门人员执行,所附条件较为灵活且没有制裁性质,帮教及考察大都采取社会调查执行人主导、社会团体充分参与的模式,获得不起诉有利结果的标准由考察帮教措施的丰富程度决定,均注重不法未成年人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的意见表达,来自被害人及法院的制约不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主体裁量权的行使较充分.对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可以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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