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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抵押标的物的种类按照一般原则,可以充当抵押标的物的物品,应是具有担保价值和可以转让的财产。根据这一原则,在我国可作抵押标的物的种类有动产、不动产、权利三种。(1)动产。动产又可分为:①有价证券类。如股票、国库券、定期存单、期票、汇票、债券等;②商品类。如电冰箱、电视机、钢琴等;③生活资料类。如金银首饰、家具等;④部分生产资料类。如机器设备等。(2)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3)权利。如知识产权、债权等。但上述标的物必须是法律不予禁止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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