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6篇
  免费   0篇
法律   6篇
  2016年   1篇
  2014年   2篇
  2012年   2篇
  201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1.
正随着流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实时、同步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已成为网络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此类纠纷案件也已出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类案件还存在不同的做法和争议,有必要加以探讨。一、什么是网络实时传播行为本文讨论的网络实时传播行为1,是指网站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电磁波及类似电磁波的无线节目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同时向公众  相似文献   
2.
正互联网开放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以平台服务商为被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已经出现。在这类案件中的审理中需要坚持什么原则、如何认定平台服务商的地位及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其主观过错、如何认定其与第三方开发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等问题,直接关系着这类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关系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发展。本文拟就此做一初步探讨。一、互联网开放平台概述"所谓开放平台,就是首先提供一个基本的服务,然后通过开放自身的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  相似文献   
3.
时事新闻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是第一性的.反映时事新闻的照片是独立于事实消息而存在的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摄影作品.在判断职务摄影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归属于单位的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时应当从严认定.在单位所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有创作职务作品的对价的情况下,单位对职务摄影作品的优先使用应当为免费使用,作者不能以单位未支付报酬为由请求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4.
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使用已成为常态.在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其真实性.在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中,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特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机构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应当有立足之地,但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相似文献   
5.
李自柱 《人民司法》2012,(12):98-100
【要点提示】侵权复制品的销售商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除了其销售的侵权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外,其主观上应当没有过错,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复制品是侵权产品。因商品存在极大的侵权风险,销售商能够判断该商品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极大可能性,仍然予以销售的,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竞价排名具有技术和商业双重属性,既属于搜索引擎技术范畴,又具有广告的性质。不能依据《广告法》让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关键词进行主动审查和监控。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尽到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户提供的关键词侵犯他人权利而仍不及时采取措施时,构成帮助侵权,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