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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23日颁布了《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5条为房屋委托书公证审查确立了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方式。虽然目前委托书公证并没有严格要求必须采用哪一种审查方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的需要.可以进行形式性审查或实质性审查。但笔者认为.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优先采用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对委托书的内容或者目的等有疑虑时才向当事人告知采用形式性审查.而在明确有非法的内容存在时则应当拒绝办理。笔者这样考虑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委托书公证的新动向。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因受到利益驱动不法利用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委托买卖房产公证书中有些当事人巧妙地设计让受托人凭经公证的委托书即可对房屋进行自由处分.  相似文献   
2.
从侵权责任角度谈房屋委托书公证涉诉案件常见问题 卢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并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列为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在法院立案和审理过程中,明确将涉及公证机构的房屋委托书赔偿案件,按照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立案和审理.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房屋委托书公证赔偿案件,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处理的,因此,笔者将从法院审理侵权责任案件的角度,就审理中涉房屋委托书公证赔偿案件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公证行业日后业务的开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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