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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现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存款银行,而存款货币之上并不产生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存款货币归某人所有,仅是表明存款货币所表征的权利的归属即债权的归属;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双方之间因合同而构成债之关系;在因汇款人指示错误导致汇款银行将款项汇至收款人在收款银行的账户之后,汇款人仅取得对收款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特定化的金钱债权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判断账户存款是否特定化,应审查该存款可否区别于存款名义人的其他存款,该存款是否排除了银行餉绝对支配。  相似文献   
2.
黄晓玲  杨俊逸 《法制与社会》2011,(32):121-121,125
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整个证据体系的重要问题,我国长期以来民事、刑事、行政证明标准实行一体化,都是采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而学界对于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这一标准有着诸多不同见解。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立法,在学习我国相关理论的同时还需要研究西方两大法系的相关法律,取长补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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