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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现金的所有权归属于存款银行,而存款货币之上并不产生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存款货币归某人所有,仅是表明存款货币所表征的权利的归属即债权的归属;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双方之间因合同而构成债之关系;在因汇款人指示错误导致汇款银行将款项汇至收款人在收款银行的账户之后,汇款人仅取得对收款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特定化的金钱债权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能,判断账户存款是否特定化,应审查该存款可否区别于存款名义人的其他存款,该存款是否排除了银行餉绝对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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