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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股东在约定出资期限内未缴清全部认缴出资的,属于瑕疵出资;公司按照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比例对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合理性;在公司解散清算的特殊阶段,被限制的瑕疵出资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予恢复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民商法理念。  相似文献   
2.
杨怡鸣  李超 《法人》2020,(1):69-71,65
企业的经济活动层层相连,环环相扣。实践中,一旦其中某一环节的合同履行出现违约,守约方是否可以越过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主张权利,即能否以间接代理第三人的名义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权利?下面,我们就"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受到法律和协议限制"的一起典型案例进行简单剖析。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判断公司对延迟出资股东资产收益权限制的合理性应遵循比例原则,即既要考虑延迟出资的效果出资比例,又要考虑补缴出资期间的公司利润产生情况。在股东于公司预备解散清算阶段补足全部出资的情形,公司按照股东补足前的实缴出资比例对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具有合理性,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决议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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