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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解释的实质化,使得目的解释成为刑法解释的“桂冠”,目的解释为类推解释开了一个口子,而类推解释又为目的解释提供了足以伸展的舞台.类推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具有独立的品格,学界对类推解释的禁止并不合理.类推适用、类推解释、类比推理三个概念相互缠绕,使得对类推解释的曲解和误读不断.通过对司法实例的检讨,可以发现当前对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模糊地带的处理表现欠佳.类推解释独立品格的确立,需要依赖于两条至为重要的线索:形式逻辑和实质立场.前者在于解决类推解释在形式逻辑上的障碍,基于此,传统“禁止类推解释”命题被重新表述为类推解释内部“允许的类推解释”与“禁止的类推解释”命题;后者在于为类推解释提供实质的理论支撑,并回答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在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处理中,基于所有权和占有是否同一的标准可以对权利行使类型化解读.取回所有物和实现债权的划分可以使前者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即本权说和占有说的争论对接上;后者由于金钱所有权随占有一并转移,只能依托犯罪构成去罪化.德、日判例及学说启示,债权的行使要达到去罪化效果,可以在财产损害、手段行为的评价、违法性阻却事由、非法占有目的上“做手脚”.财产损害的解释、违法性阻却事由和非法占有目的等的判断,自始至终离不开对债务关系的解读.债务关系和手段行为,是债权行使与财产犯罪界分的两个重要维度.上述标准在财产犯罪中的具体表述,可以得到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一般性的结论.对于非法债务,不能认为行为人有正当权利;对于确定债务,索要超过的数额不能太离谱,否则可能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对于不确定债务,要多要少并不重要,因为数额本身存有争议,只要有所凭据即可.  相似文献   
3.
防卫意思必要说和不要说的论争关涉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学界对主观主义的反射性拒绝并不合理。防卫意思必要说和不要说的论争不应当局限在标签式的主客观之争上,而是应当建立在追求自身体系逻辑的自洽和解释结论的合理上。在体系逻辑自洽性的考量上,行为无价值二元论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承认违法阻却事由中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对法益优越性的考量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立场并不矛盾。防卫权利的社会化更契合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结果无价值论者基于自身体系逻辑的自洽对防卫意思做了不同的处断,但在解释结论上依然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在解释结论合理性的考量上,"为了"一词主观色彩浓厚。行为无价值二元论者承认防卫意思的稀薄化,一方面是解释论上的自洽使然,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呼应故意理论的客观化。在防卫意思必要说的内部,未遂说较既遂说更具合理性。另外,过失行为也不排除成立正当防卫的余地。  相似文献   
4.
杨绪峰 《法商研究》2020,(2):155-167
关于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问题在于:"不法"的认定欠缺层次性,作为兜底条款予以适用,机械套用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与"重大损失"的关系错位。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法益界定不清、风险高低的无视以及体系性思考的欠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是设立本罪保护的唯一法益,"其他严重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从"欺骗行为"到"其他严重情节"存在"不法"程度的提升。"其他严重情节"与"重大损失"具有相当性,应限定为"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只是提供了进行"是否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判断的契机,能否进一步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还需做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对"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适用应构建一套体系性的判断框架,以消弭司法实务部门的疑惑。  相似文献   
5.
6.
杨绪峰 《法学》2021,(3):48-68
在将解释论作为主流研究范式的当下,安全生产犯罪条文的再次修订首先面临着必要性的拷问,对此不能以积极刑法立法观等理由大而化之地搪塞过去。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削足适履”“束手无策”等困境,根本原因是其一直分担着重罪涵摄不足与轻罪规制缺失的立法“隐痛”。这一问题难以通过解释论去化解,相反还助长了不少“软性解释”,甚至滑向类推解释。立法论无法对这些问题“袖手旁观”,在这一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起到“临门一脚”的效果。根据有无一般性规定,以及单独性规定,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类型划分。我国采取的是“无一般性规定、较多单独性规定”模式,面向的主要是具象的业务场景,而这在体系性思考上存在固有的缺陷,也容易造成此罪和彼罪区分困难的局面。《刑法修正案(十一)》放弃了依据业务性质的修订思路,改采依据行为方式的修订思路,使行为类型之“素材”迅速充实起来,这为体系性思考提供了契机,借由此方法论可以对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框架作出新的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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