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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各国法律冲突留下了制度空间,知识产权法律选择规则的制定,须考虑到相关的国际公约。对国民待遇条款之冲突法意义的解释大致可归纳为保护国法说、起源国法说、法院地法说。虽然晚近研究证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身并不着眼冲突法问题的解决,但这不等于说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可以被忽略,国民待遇条款对创制内国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仍具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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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海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11):29-31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法制的创建,无论新现实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都不否认霸权国以及大国在这一过程中的特殊作用。国际关系理论还表明,一个稳定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秩序对中国“和平崛起”以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中国应在保证“绝对收益”基础上,进一步谋求“相对收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3.
杨长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45-49
今年4月,中美飞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上空发生严重碰撞事件,在这次事件中,我军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跟踪监视行为合理合法且有国际法的依据;美机在该空域的飞行及擅闯我领空并降落的行为是非法的,也是对我国尊严与主权的粗暴侵犯.因此,美国必须对其非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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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2):5-11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是妨碍国际司法协助的一大障碍,寻求该问题妥善解决的方法一直是困扰各国的难题。先受诉法院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各国司法实务中的适用对解决这一问题起着巨大的作用,其对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解决同样具有参考意义。面对我国对外交往的扩大态势,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相关制度显得相当滞后,借鉴这两个原则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无疑是一种出路与选择。 相似文献
5.
挑选法院具有破坏判决结果公正性等弊端。博弈论分析表明,如果原被告各自掌握一个双边的策略机会(参与选择或法院选择),那么一方的投机行为程度及由此导致的额外损失就有可能降至最低。美国从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管辖与判决的国际协调方面提出了解决“挑选法院”问题的办法,对我国规制“挑选法院”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6.
杨长海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2):42-46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是包括《格萨尔》在内的我国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采"多元"模式的实证。但应看到,作为突出行政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足以对传统口头文学中的私权提供充足的保护。特别知识产权架构下的民间文学艺术立法需突破诸如"作品范围"、"权利人范围"、"付酬方法"等理论分歧。因而,开发补救措施,如民间文学艺术登记、同意制度和数据库制度等,可作为防范民间文学艺术滥用的替代方法。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保护国法应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然而,当知识产权侵权发生在全球性互联网环境下,严守保护国法原则已变得不可能且不实际的时候,有必要创制保护国法例外条款。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适宜的选择。但应该强调的是,即使在电子空间年代,地域性原则的重要性不应该被遗忘或者低估,保护国法规则可作为例外规则的矫正性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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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体或个人重要的经济性财产。《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文件中引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为各国通过强制性合同方法规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利用提供重要的制度参照。然而,事先知情同意再国外的相关实践并不令人如意。对于强制合同中的代表问题,应采取一种审慎的方法:应采取国家主权与习惯做法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兼顾我国非遗源生地传统群体缺乏非遗交易特别是跨国贸易相关经验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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