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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条文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一)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争论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通常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要适用该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先犯盗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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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严重情形,这些严重情形的具体化,有利于对抢劫罪准确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两种情形的具体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两种情形,是正确处理这两种严重抢劫犯罪案件的关键,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认真的探讨。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一、对户的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立法者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主要是入户抢劫严重破坏了人们对家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家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栖息地,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地方;家也是人们心灵的港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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