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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积薰 《特区法坛》2004,(11):2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9月2日对执行新的刑诉法若干问题作了解释。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方式作了重要的改革,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罪以负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全责为构罪要件,导致了实践中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论。公诉和审判普遍实行“拿来主义”,审查审理走过场,搞形式,不做实质性构罪判断,依公安的式样画葫芦,使本罪的认定完全处于客观归责之中,同时亦形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权由公安主导的尴尬局面。这是司法解释在本罪之犯罪构成与程序判定上的“独创”。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本罪的构成的充分必要条件与现行犯罪构成是格格不入的。事故责任只是本罪的客观要求之一。一个犯罪仅仅具备客观构件是不够的。尤其是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这种归责条件显然是缺陷的。单纯的客观归责。必然导致我国犯罪评价的混乱。因此,确立本罪的认定标准与归责条件对正确适用刑法相当重要。必须坚持犯罪构成统一性原则、坚持过失犯罪成罪规格标准的原则、适当地吸收各国先进立法成果之合理内核的原则和以交通事故认定为参考的原则。交通肇事罪行为必须是具备成罪的实害结果;具备刑法因果联系;在主观上行为负有法律设定的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具备损害结果的可选择性和行为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增加了危险等条件才能给予归责,否则,法律不能予以责难。考置交通肇事罪的归责条件时应注意把握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注意把握危险增加的评判标准。在我国应用先进理念的条件与基础尚未具备的情况下,适用被允许的危险与信赖原则时应注意现实与理念的协调,谨慎运用。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迅速增长。交通业越来越发达,而与此相适应的是交通事故的比率也不断刷新纪录。据公安部门统计,我国从上世纪的最后十年起,连续十余年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仅2001年就突破10万人,为105930人,2002年为109381人,2003年为104372人。2004年1月至10月为87218人。而受伤人员2001年为546485人。2002年为562074人,2003年为494174人,2004年1至10月为391752人。财产损失连续几年均达30亿人民币以上。而且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最多的一次交通事故死亡达致十人甚至百余人。从汽车的拥有量看,我国交通死亡人数大大超过其他国家。致年前的统计结果表明。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占全世界的20%,而事故数量却占世界的9%。我国每1万辆汽车一年造成的死亡事故26.4起。而日本和澳洲每一万辆汽车造成的死亡事故不到2起。  相似文献   
4.
一九七九年,我国法院判处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占全部刑事罪犯人数的4%,一九九一年达7.24%,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数量上升,犯罪人员呈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的趋势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因素,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担心,是当前亟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有诸多的主要客观原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又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现就这一工程中对少年犯适用缓刑问题谈谈本人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杨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庭外调查是指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事实进行补充查证的过程。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庭调查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处于主导地位;庭外调查是法庭调查的必要补充,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处于从属的地位。认真做好法庭调查和庭外查工作是法官的一项基本功,也是强化庭审功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公司滥用法人格而屡屡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行为泛滥成灾的现象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在理论界的呼吁与鼓动下,法官们对准一个个滥用法人格规避法律责任、回避合同或侵权债务,逃避执行义务抑或特殊的法律责任规避行为痛下杀手,挽救了交易活动中历尽侵害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关系人。这种在缺乏立法依据,司法解释也并非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如此创造性地拓展法律,大胆地实践着为理论所称颂但又有争议的法理,展现了法治现代化的端倪,令人振奋,实乃可喜可贺。  相似文献   
7.
法官素质,指法院审判人员在政治思想和审判业务两大方面所需具备达到的条件或能力。法官素质是我国法律对审判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是法院做好审判工作,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办案和提高办案效率的必要条件。法官素质如何,不仅影响着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执法的公正与尊严。因而法官素质历来是法院队伍建议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林积薰 《特区法坛》2005,(6):16-16,7
在贪污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或损害的数额,是衡量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问题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和标准,这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一致的看法。然而,对于共同贪污案件中如何确定各共犯责任数额的问题,却一直存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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