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6篇
  免费   0篇
法律   8篇
综合类   8篇
  2023年   2篇
  2017年   1篇
  2014年   4篇
  2013年   3篇
  2012年   2篇
  2011年   1篇
  2005年   1篇
  2004年   1篇
  200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络虚拟社会的出现对现有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带来巨大冲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微博的出现为检察机关虚拟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全新平台,具体应用体现在密切检民关系、推进检务公开、涉检舆情控制和反腐情况收集等方面。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按"自报"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总量一直呈上升态势。自报身份刑事案件频发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与公信力,同时,在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上"当查未查"更有可能导致错诉漏诉,伤及无辜。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案件实体因素和办案程序缺陷均有可能导致自报身份案件增多,但"真性"自报身份案件与"假性"自报身份案件存在本质区别。要减少"真性"自报身份案件,应以公诉引导侦查,督促公安强化侦查力度,并采用"多讯问、四比对"措施强化公诉审查力度;要消除"假性"自报身份案件,应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标准进行相应的修正,提高对于网调常住人口信息的认可度,对于有前科记录的犯罪嫌疑人可不做自报处理,同时运用网络传输电子身份信息。  相似文献   
3.
公安刑事和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如何对公安立案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案件进行有效的检察监督,防止发生"当和不和,不当而和"的和解乱像,已成为当前"检力下沉"背景下,社区检察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社区检察监督公安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范围、法理与现实条件、必要性及监督重点的全面考察,着力构建并完善社区检察监督公安刑事和解工作的专门机制。  相似文献   
4.
巨贪蒋艳萍近日(2001年3月20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报载,蒋在发迹前(甚至被刑拘后)曾多次用美色和金钱放倒了一批干部,为什么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中漏去了行贿罪一项呢?以为原因有二:1.光指控的三项罪足已置其于死地。2.蒋擅以“肉弹”攻关,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使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分化出两种流通渠道,即传统的线下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制售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行为即是现实中典型的通过传统线下流通渠道侵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犯罪形式。主要涉嫌的罪名,  相似文献   
6.
林竹静 《法制与社会》2011,(34):251-252
数字化作品的传播渠道主要有两种,即传统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针对两种不同传播渠道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先后确定了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额、实际点击数,注册会员量等作为定罪的量化标准。本文对包括上述标准在内的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商榷。  相似文献   
7.
随着中国对外开发的步伐,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其产品打入到国际市场。欣喜之余,我国企业的商标保护工作却令人担忧,据新华网北京2004年7月13日消息,目前我国内地已有15%的企业在海外申请注册商标时,发现商标已遭抢注。 面对商标被抢注的危险,国内企业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标?一、预防:做好商标国际注册 我国企业要避免商标被跨国抢注的厄运,首要的工作是做好商标的跨国保护工作。企业在将产品打入到某个国家的市场前可以直接向该国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商标  相似文献   
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刑法中的传统受贿犯罪在主体构成、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虽然在当前的实际司法应用中.直接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认定的案例还并不多见,但认真辨析本罪犯罪构成的细节.重点探讨本罪在实际司法认定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在将来的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本罪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罪后情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践中对罪后情节的把握,与正确定罪量刑关系密切,但理论界却对罪后情节的研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本文通过对罪后情节相关问题的探讨,阐明了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的几种情况;并分析了刑法上作为原则的"量刑"罪后情节和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存在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按“自报”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总量一直呈上升态势。自报身份刑事案件频发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与公信力,同时,在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上“当查未查”更有可能导致错诉漏诉.伤及无辜。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案件实体因素和办案程序缺胳均有可能导致自报身份案件增多.但“真性”自报身份案件与“假性”自报身份案件存在本质区别。要减少“真性”自报身份案件,应以公诉引导侦查,督促公安强化侦查力度,并采用“多讯问、四比对”措施强化公诉审查力度;要消除“假性”自报身份案件,应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标准进行相应的修正,提高对于网调常住人口信息的认可度,对于有前科记录的犯罪嫌疑人可不做自报处理.同时运用网络传输电子身份信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