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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近来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案中,被告人郭某因陈某(本案受害人)长期拖欠其货款不还,屡经催讨,陈某均避而不见。郭某便让王某、陈某某(均系本案共同被告人)帮忙寻找陈某。后陈某某以做水泥生意为名约出了陈某,郭某、王某等几人也到了约定地点,在陈某就拖欠的债务一言不发,双方在债务清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郭某遂萌发了扣人要钱的念头,一起以索要欠款为目的的非法拘禁案就这样发生了。《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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