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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害人身体各部位的创口进行医学鉴定,从而做出伤情评定,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情景,更是在法医临床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情景.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就法医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轻伤的概念、损伤程度,以及头颈部、肢体等躯干损伤的鉴定标准作出了界定.总的来说,这部文件对于人体各部位可能遇到的创口以及其对人体生理功能可能造成的影响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结合实践经验,对各种医学鉴定的标准给出了大概的参考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鉴定的对象和种类是多种多样的,也是千变万化的,因此,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具体问题悬而未决、需要仔细研究.下面将分别对笔者碰到的几个典型问题加以叙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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