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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直  柯溪 《中国律师》2013,(6):64-6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称《解释三》实施近两年来,由于该解释本身的问题和各地基层法院、法官对立法本意及条文认识的不一致,同时各地高院也没有对具体适用作明确的解答与意见,不仅使法律实践人对《解释三》的认识和基层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更加困惑,也对司法尊严带来一定的损害。案例一:难以主张的婚内子女抚养费(解释第3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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